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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中民法的基礎性法律地位
【作者單位: 1.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北京 100081;2.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 100720】【作者:許瀛彪1,2】 【預覽:】
摘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的法律調整具有復雜性、綜合性與交叉性,其在歸屬、利用與保護制度上呈現公私法交融特點?!睹穹ǖ洹穼θ袼凶匀毁Y源的規定呈現“歸屬——利用——保護”的私法路徑。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中,民法具有基礎性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歸屬制度中,憲法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向民法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轉化,民法統攝自然資源單行法歸屬規定。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利用制度中,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主要體現為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市場化,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豐富拓展有利于自然資源市場的資源配置。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保護制度中,應大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一實踐探索,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民事保護鋪平道路,為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提供民法方案。
關鍵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產權;公私法交融;基礎性法律
中圖分類號:D913;F0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6995(2023)03-0016-09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0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研究”(20VHJ003);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方法研究”(21SFB4001)與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2021年青年學者研究項目“國有自然資源損害的民法救濟研究”(2021MFXH002)
作者簡介:許瀛彪(1993—),男,廣東省陸豐市人,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與理論法學。